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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关于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6-03-14 14:32:31  点击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校领导公务活动的规范化、有序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校领导参加的公务活动主要是指学校领导出席的各类会议、庆典、接待等活动,不含校领导分管部门工作范围内的活动。

二、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协调。校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一般性庆典活动、学术会议及各类应酬性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签约、庆典、项目建设等活动,可视情况安排校领导出席,但应尽量控制校领导出席人数。

三、安排校领导时要充分考虑活动性质、工作分工、分管或联系单位等因素,一般不邀请非分管校领导出席专项工作会议或活动。分管领导若不能出席活动,在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

四、安排校领导参加外事活动,应按照上级部门外事工作有关规定,由国际事务部会同学校办公室协商安排。外事活动要有计划性,一旦计划确定,应按照计划执行。

五、校领导外事活动礼品由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学校礼品不能以个人名义赠送。

六、拟邀请校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单位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学校办公室,报送事项包括邀请事由、拟邀请对象、日程安排等。需要领导主持或致辞的,还应将代拟的文稿一并报送。

七、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各部门和单位不得直接向校领导呈送邀请出席公务活动的公文、请柬等。

八、宣传报道校领导活动,要坚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宣传效果。会议组织者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党委宣传部,并报送有关宣传材料。

九、学校办公室定期汇总学校领导出席公务活动情况,报学校主要领导阅知。

十、本暂行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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