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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3-14 08:36:46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授权委托管理,保障学校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大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是由学校统一制作、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对外代表学校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

学校各部门在对外开展业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三条   学校校长办公室是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部门,对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办理。

第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职称职务、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学校加盖公章。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授权委托:

(一)合同授权委托,即以学校名义对外谈判、协商、签订合同(包括各类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二)投标委托,即以学校名义参加招标文件购买、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报价等活动。

(三)产权登记授权委托,即办理学校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资产的权属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四)诉讼、仲裁授权委托,即代表学校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工作需要,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授权委托书的签发程序:

(一)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OA系统发起授权申请,填写授权申请表单,并附上相关的文件。

(二)上述申请表及所附文件应经申请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校长办公室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校长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法定代表人审核批准。

(五)校长办公室打印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学校公章并存档。

第七条   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委托代理人应当保证根据授权所正式签署的合同、协议、决议等文件与提交审核的文件前后保持一致,如最终文件与提交审核的文件不符的,由委托代理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授权委托书只在载明的有效期限内有效。生效的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   

第九条   委托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确有必要转授权或转委托时,申请人应报学校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办理相关授权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 东 大  学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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