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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校名校誉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1-03 15:48:5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名校誉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8 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大学章程》《山东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22〕5 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校名校誉统指所有以校名校史为核心、不具有实物形态、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

校名校誉包括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名称(含外文名、现用名、曾用名、简称、别称等)、校徽、域名、服务标记、标志性物品、建筑名称及图形以及以校名校史为核心内容所注册的商标等,校名校誉均属于山东大学的无形资产。

第三条 山东大学依法对学校中外文全称以及简称享有名称权;对依法注册的“山东大学”“SHANDONGDAXUE”“SDU”“山大” “山大医院”“山医”“齐鲁医学”“齐鲁医科”等文字、校徽等图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四条 学校校名校誉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校名校誉的使用,维护学校权益和社会声誉;提高校名校誉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山东大学校名校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校内外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法人包括校属企业、社会团体或学校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研究机构、以及其他冠有学校名称或未冠有学校名称但实际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非独立法人机构包括学校各部处机关、各学院(系)、直属单位以及学校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人才培养与实习实践基地、校友组织等机构。

个人包括山东大学全体师生医务员工、山东大学校友、以及其他使用山东大学校名校誉的个人。

第二章 校名校誉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校名校誉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实施、归口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确定对校名校誉使用管理的工作机制及管理职责,对学校校名校誉实行统一领导。

党委、校长办公室是校名校誉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校名校誉进行综合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对校名校誉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校名校誉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校名等进行商标注册、续展和维护;

(三)审核或者参与审核涉及校名校誉使用的合同,评估校名校誉使用法律风险;

(四)组织校内相关单位追究违法违规或不当使用校名校誉的个人或者单位的责任;

(五)组织处理有关校名校誉的诉讼、仲裁和复议案件;

(六)公示校名校誉的使用情况;

(七)其他涉及校名校誉使用、管理的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是校名校誉的业务审批部门。 根据业务分工,履行相应校名校誉使用的审批工作,建立校名校誉使用明细账,落实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校名校誉,参与校名校誉法律纠纷的处置。具体分工如下:

(一)人文社科研究院负责人文社科类研究院(所)、基地、中心等的校名校誉管理;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对理工类研究院(所)、基地、中心等校名校誉的管理;

(三)齐鲁医学院负责对医院、医学类研究院(所)、基地、中心等校名校誉的管理;

(四)党委宣传部负责由校内主体举办的宣传活动及制作、印刷各类使用校名校誉的纪念物品等校名校誉的管理;

(五)人事部(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才引育计划、人才合作基地等校名校誉的管理;

(六)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红色教育基地等校名校誉的管理;

(七)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分别负责对本科和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训场所、基地、中心及招生生源基地等校名校誉的管理;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校团委根据职责分别负责本部门审批的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校名校誉管理;

(八)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就业合作点等校名校誉的管理;

(九)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负责相应层次的以学校名义办学的招生特许权、校外培养基地(站点)等校名校誉的管理;

(十)服务山东办公室、合作发展部负责基金会、校友会及北京、苏州、深圳等地研究院校名校誉的管理;

(十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相关校名校誉的管理;

(十二)威海校区党工委(校长)办公室、青岛校区党工委(校长)办公室分别负责山东大学(威海)、山东大学(青岛)等校区相关校名校誉的管理。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新增校名校誉管理部门,具体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

业务审批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领域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将相关审批权限下达至青岛校区、威海校区、齐鲁医学院)等,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备案。相关实施细则如涉及重大复杂事项的规则事项,还应当按照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程序报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十条 各业务审批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使用校名校誉行使业务审批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校名校誉的使用事项进行审批,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禁用情形等内容;

(二)对业务范围内的校名校誉使用进行评估、清理、撤销;

(三)定期将审批通过的使用校名校誉事项送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校名校誉的校内实际使用单位及校内实际使用人所在的单位是校名校誉规范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落实本单位关于校名校誉使用的各项具体要求,及时发现风险并处理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校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校名校誉应当明确校内经办单位。

校内经办单位承担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校名校誉的直接监管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校外单位或个人履行校名校誉审批手续及相应的合同审查程序;

(二)监督校外单位或个人依照协议约定范围及要求规范使用校名校誉;

(三)及时调查发现、参与处理校名校誉使用的违规情形;

(四)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及业务审批部门收回校名校誉使用权。

第三章 校名校誉的使用及审批

第十三条 单位及个人应当规范使用山东大学校名校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不得随意更改或者使用与校名、校徽或学校其他注册商标相似的文字或图案。

除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明确授权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

第十四条 校外单位使用校名校誉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和社会声誉;

(二)符合学校战略发展规划;

(三)成立时间三年以上,主要业务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持续性;

(四)符合学校规定的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的其他条件。

因服务国家和地方战略布局需要,学校与各级政府、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校名校誉的,不受上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限制。

第十五条 除经学校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使用校名校誉外,合同相对方无权使用学校校名校誉。校内各单位与校外单位或个人签订技术咨询、技术合作、技术转让等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协议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提示如下条款,“合同中使用的

  校名校誉相关文字表述并不包含使用山东大学校名校誉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权利,不代表获得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的授权”。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使用校名校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的方式、范围、期限内使用校名校誉,不得将校名校誉递延使用,不得将校名校誉以任何方式与第三方进行合作、投资、 入股、担保等。

第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使用校名校誉应当经业务审批部门审批:

(一)学校各单位、师生为标明工作、学习单位信息而如实使用校名校誉;

(二)学校各单位、各学生团体在校内举办的非商业性活动中规范使用校名校誉。

第十八条 使用学校校名校誉需要进行审批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审批申请表,根据业务隶属关系向对应的业务审批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使用方式、适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费用及其它必要的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主管部门、登记机关颁发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三)与学校签署的相关合作文件或者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校名校誉使用申请涉及校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提交拟签订的校名校誉使用协议或者包含校名校誉使用约定条款的合作协议。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审批部门的,使用单位应当分别报送审批。

第十九条业务审批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核查。校名校誉使用方为校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审查使用方的社会声誉、资信状况等。

第二十条 审查中,发现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审批部门应当转送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对外合作中使用校名校誉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使用校名校誉应当收取的无形资产使用费超过 100万的;

(三)其他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重大事项还应当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单位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校名校誉谋求经济利益的,学校可以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无形资产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合作性质、目的、内容等通过协商确定,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机构对无形资产使用费进行评估。

校外非营利性法人使用校名校誉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播等活动且未从中获取收益的,可以不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校名校誉使用涉及校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审批通过后依照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山东大学签订单独的校名校誉使用协议或者在相应协议中规定专门条款明确约定校名校誉的使用事项,并提交《山东大学校名校誉使用审批表》作为授权依据。

校名校誉使用协议或条款应当约定校名校誉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终止条件、违约责任、解除条款等,应当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的,还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等。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校名校誉的单次授权使用周期一般不 超过5年。合同期满符合继续使用条件的可以续签。学校对涉及校名校誉使用的合同实行双重编号规则。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依

照本办法及合同管理有关办法审查合同并编号后,应当将合同提 交党委、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复核涉校名校誉使用相关内容并对合同另行编号,方可依照合同管理有关办法的规定加盖印章。

党委、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对涉及校名校誉使用的合同建立单独的合同管理台账。

第二十三条 校外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与学校签订校名校誉长期使用协议,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单独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

(一)山东大学直接管理的非独立法人单位;

(二)山东大学参与运营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其他符合学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业务审批部门应当在每季度首月 8 日前,将上一 季度校名校誉审批情况送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

党委、校长办公室根据对校外单位及个人经审批获准使用校 名校誉备案情况,定期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保证公众获取正确信息。

第四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使用校名校誉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终止其对校名校誉的使用权:

(一)应当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但未按学校规定交纳费用的;

(二)尚未通过学校审批,在审批期间提前使用校名校誉的;

(三)使用校名校誉过程中发生影响学校声誉事件的;

(四)原申请活动发生重大调整的;

(五)超过授权范围使用校名校誉;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情形。

使用校名校誉对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给重大损失的,学校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者滥用校名校誉,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查处。造成损失、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侵害山东大学的校名校誉,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实际使用校名校誉但未签订使用协议的校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 180 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使用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补签校名校誉使用协议。逾期未签订协议的视为主动放弃继续使用山东大学校名校誉。

本办法施行前已使用校名校誉且对使用事项有书面约定的,应当区分处理。已经约定使用期限的,可以在使用期限届满后,再执行本办法规定。未约定使用期限且不符合继续授权使用条件的,由业务审批部门逐步收回使用权,校内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能通过协商形式收回使用权的,业务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区分情况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处理。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适时牵头组织清查和清理,监督校名校誉管理工作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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