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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12-31 15:34:1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和加强学校各类印章管理, 维护学校和师生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 章的定》国发〔1999〕25 号 《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 规定》教办厅〔2007〕7 号 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法》鲁编办发〔2017〕11 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

(三)学校领导、各单位业务主管领导等用于学校公务的个人名章;

(四)各单位党委、行政印章及其下属单位印章;

(五)各群团组织印章;

(六)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

(七)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印章。

三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校办” 校各级各类印章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印章的刻制、启用、 止等业务,指导、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印章申请刻制单位为印章管理单位,负责该印章的日常使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和样式

第四条 印章般为圆形, 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并兼顾传统习惯刻制,应含“用 +专用章”字样。个人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印章所刊名称为学校公文规定的全称,如字数过多以刻印,可以采用通用简称。除签名章外,印章所刊文字使用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印章的尺寸和材质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

第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印章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在学校住所地经公安局备案的正规印章刻制点进行刻制。

第八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程序

各单位刻制印章时,应提交刻章请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附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公文,由党校办审批并出具介绍信由刻章单位自行前往印章刻制点刻制。

校内非实体机构原则上不允许刻制印章。如需使用印章,由其归口管理或所挂靠单位代章。如必须刻制印章,经分管校领导 同意后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申请。

国家部委或省市批准在我校设立的实验室、中心、研究所等机构,需刻制印章的,应提交刻章请示由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附有关部委或省市批准成立的公文,由党校办审批并出具介绍信,由刻章单位自行前往印章刻制点刻制。

刻制业务专用章时,应提交刻章请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业务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经党校办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党校办出具介绍信,由刻章单位自行前往印章刻制点刻制。

因印章破损需更换的,应由印章管理单位提交更换印 章的请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党校办审批并出具介绍信,由换章单位自行前往印章刻制点刻制。

第四章 印章的启用和废止

第九条 新刻制的印章包括更换的新印章应先在党校办办理启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启用手续包括:登记印章的名称、启用时间、经手人、印模等信息。

第十条 印章因破损、单位撤销、机构更名等原因停用的,应办理废止手续。废止手续包括:提交废止印章的请示,登记所废止印章的名称、废止时间、经手人、印模等信息。由党校办负责归档整理后移交档案馆封存。印章管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的保管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不得随意乱放,不得出借、出租或作其他不当使用。

若印章遗失或被盗,须及时报告党校办,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同时按照第八条相关规定申请重制印章。在重新刻制印章后如找回遗失印章,应立即送至党校办,办理废止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行政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包括:

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公文、公函等;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综合类合同协议等;

以学校名义开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证件材料及其对照的复印、翻译证明件;

以学校名义开具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证明材料等;

其他应加盖学校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协议、公函等;

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提交的业务性文件等;

其他应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十四条 校领导个人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以学校党委名义办理,应由党委书记签署的业务性文件,使用党委书记名章;

以学校名义办理,应由校长签署的业务性文件,使用校长名章;

以学校或校领导的名义办理,应由校领导签署的公函、证书、业务性文件等;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校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合同、协议等。

其他经校领导授权可使用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十五条 各级单位印章、各单位领导名章、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印章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印章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公章、钢印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须由用印单位初审,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复审、党校办审批后方可用印。印章采用线上协同办公系统申请为主,线下纸质申请为辅的申请方式,申请人应按业务类别选择相应的审批流程,流程全部通过后方可用印。

校领导名章的使用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批、报相应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各单位要参照学校印章使用程序、结合工作实际,严格规范本单位印章的审批和使用流程。

各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印章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只能以本单位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对外使用,尤其不能在未授权情况下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契约类文书。

专用章主要用于授权范围内某一专项职责和处理专门工作业务,由印章管理单位负责审批、使用。

用印时要严格登记制度,准确登记用印时间、用印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等信息,确保责任明确,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单位不得用印:

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超出批准权限的;

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

申请事由与学校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

在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或纸张上用印的;

其他不得用印的情形。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办公室或综合科是本单位各类印章管理的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用印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党校办每年度对各单位的印章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因用印不当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等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印章使用与管理规 山大综字〔2013〕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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