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   办事指南   >   规章制度   >   正文

山东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01 15:13:58  点击次数:


一章    

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巩固拓展中央八定精神成果,贯彻落实党中央“过紧日子”要求, 厉行勤俭,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 施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等文件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党政机构、群团组织、直属附位及学院、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的原则。

第二章  规范公务外出活动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外出人员一般 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经批准后安排外出。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其他干部外出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遇有重要公务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外出。

第七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 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严格公务接待管理

第八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层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校内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全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 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硬化接待预算约束。各单位公务接待活动由 主要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执行公函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坚持对口接待原则,所需接待经费由对口单位负责并列入预算保障。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 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活动一般安排在校内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可在校外进行接待,标准执行本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术交流中心下设的各酒店,按标准结算。接待对象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一般不承担接待对象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确因工作需要承担接待对象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的, 须派出单位或接待单位在公函中明示,并事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 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水果或花篮。

第十四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只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 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要使用大众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用餐标准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的规定,菜金标准不高于100 元/人,面食、茶水、服务费等附加费用不超过菜金总额的30%。重要公务接待活动,经分管校领导批准,菜金标准可适当上浮。饭菜量按就餐人数合理配备,精打细算,杜绝浪费。公务接待活动不得提供香烟,一律不用酒。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

十五条 各单位安排加班餐,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同意,列出人员名单、人数和加班事由,在学校食堂、校外场所用餐标准不超过 30 元/人。确需在学术交流中心用餐的,用餐标准不超过 88 元/人。

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 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属学校接待的对象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各单位接待的对象,由接待单位 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十七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 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如有特殊要求,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产品等。

第十八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如 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主要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九条  公务接待活动费用要据实一次一结账,报销凭证 应当包括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 有关材料 、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消费明细、发票等。出差人报销费用须提供财务票据和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

禁止在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四章  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一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校各 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务出计划申报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第二二条  财务部门每年公布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预决算信息,并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并加强对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三条  各单位定期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国内公务接待具体事项,接受师生医务员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五条  有关外事接待与科研业务类接待规定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国内 接待管理办法》 ( 山大综字〔2014〕4 号 )、《山东大学国 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 山大综字〔2015〕27 号 )、<山东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落实完善相关工 会议纪要》山东大学专题会议纪要〔2016〕33 号 同时废

版权所有 山东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12  电话: 0531-88364701  传真: 0531-88565657  [管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