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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01 09:47:35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等工作,不断提升学校治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在办学自主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以学校名义发文公布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学校规章制度。

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性文件材料不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 一 ) 学校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方案;

( 二 ) 对具体事项作出的通报或者处理决定;

( 三 ) 政策性意见、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 四 ) 向上级报送的请示和报告、与外单位之间的行文等;

( 五 ) 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制定的办事指南和内部管理制度;

( 六 )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有效时间不超过6 个月的文件;

( 七 ) 其他不符合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修订、废止和清理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学校加强统筹规划,不断提高制度供给水平和制度建设质量,推动形成以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山大典章体系。

建立方便查询的规范性文件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信息化、公开化。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规则”“规程”“细则”“意见”、“解释”等,但不能称 “条例”“规章”。属于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具体包括:

( 一 ) 为贯彻某项政策或进行某项管理工作、活动,而提出的具有指导性的具体工作方法、要求、步骤与措施的制度规定,可以使用“办法”;

( 二 ) 为贯彻某项政策或进行某项管理工作、活动,而提出带有约束性的原则要求、执行标准与实施措施的制度规定,可以使用“规定”;

( 三 ) 为规范学校各项具体工作,而对某一方面工作提出具体的行为规范、办事准则和工作标准的制度规定,可以使用“规则”或 “规程”;

( 四 ) 为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制度或上级文件对某一业务领域具体要求,而对现行制度作进一步补充或者说明的制度规定,可以使用“细则”或 “实施细则”,与原制度配套使用;

( 五 ) 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或进行某项工作、活动,而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制度规定,可以使用“意见”;

( 六 ) 在实施学校制度过程中,对相关条文作出的具体阐释的制度规定,可以使用“解释”。

除内容繁杂、条文超过二十条等情况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五条按照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

根本制度是指《山东大学章程》,由教育部核准,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活动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在规范性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

基本制度是指与学校章程对应的,规范学校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民主权力的基本运行制度,及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等相关办法。

具体制度是指学校党务管理、群团管理、行政管理、学术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制度。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统一性、确定性、时效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师生医务员工权益,经学校相关决策程序决定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可操作性强。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根据行文需要必须重复的,应当与上位文件表述保持一致,不得任意删改。

第八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审查、编号、印制、发布、清理、汇编等工作,其中,制度体系规划建设、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法治工作办公室承担。

各职能部门是各自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承担相应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修改、废止和清理等工作,并根据学校授权对相应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九条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每年12 月31 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立项规划,对规范性文件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送法治工作办公室汇总,并列入学校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中后方可实施。

如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发生变化,或因学校建设发展迫切需要等事由,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 会议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职能部门也可适时提出立项申请,送法治工作办公室审查后增列入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

立项建议或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规范性文件名称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 二 )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三 ) 拟确立的主要内容及上位法依据;

( 四 ) 起草负责人、组织实施方案、完成时间;

( 五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职能部门对列入工作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计划在管理职责及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起草工作及时启动制定或者修改工作。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未完成的,原则上不得在规范性文件审批系统发起新的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

第十条职能部门依据分工,在分管校领导指导下,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由涉及的职能部门联合起草并确定牵头部门,其他职能部门配合进行。牵头部门一般为报请立项或者学校指定的部门。

学校认为必要,也可指定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当符合技术规范、具备合理性。起草的具体规范不得与上位法冲突,并且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保持一致。如果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现行规范性文件或具体条款的,起草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协商一致,确定适用规则。

起草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 起草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国家、地方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检索。

( 二 )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办学实际、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的依据充分、基本条件成熟、符合公平公正等原则。

( 三 )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书面征求、网上征求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有关资料,广泛征集相关单位和师生医务员工的意见;

( 四 )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者与其他单位职责相关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经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且所涉及的问题必须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规定的,起草单位应当决定是否采纳相关单位意见,并在报送审查时提交书面理由说明;

( 五 ) 重大复杂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敏感事项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 六 ) 涉及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或与师生医务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应当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在工会的组织下,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起草单位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后,应当将送审稿报送法治工作办公室审核。

各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文本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由职能部门报送的要加盖部门公章;规范性文件由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联合报送的,应当由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规范填报相关信息,并附带以下材料:

( 一 )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 二 ) 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权的来源、所依据的上位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情况、与学校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协调、衔接情况、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重大分歧及决策理由说明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专章说明或者作为专门附件单独提交;

( 三 ) 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对照表,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等文本;

( 四 ) 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有关材料;

( 五 ) 其他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不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审查系统提交的,还应当同时报送《山东大学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表》。

第三章 审查、 决定与发布

第十四条法治工作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 一 ) 合法性审查。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山东大学章程》;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等。

( 二 ) 规范性审查。是否征求相关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并对意见吸收情况加以说明;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要求和技术规范;送审稿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条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操作性是否完备。

第十五条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治工作办公室应当退回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法治工作办公室意见重新研究、起草:

( 一 )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 二 ) 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大学章程》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 三 ) 主要制度有明显缺陷的;或者有关部门对于主要制度存在较大分歧,且需要重新调整的;

( 四 ) 结构混乱,条文内容不明确具体,操作性差的;

( 五 ) 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

( 六) 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法治工作办公室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内容重大复杂,可以延长15 日。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时间要求,给法治工作办公室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六条审查完成后,法治工作办公室应当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及时向起草单位反馈。起草单位对审查意见,应当予以认真研究。如需进一步完善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完善。不予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专门说明。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通过后,起草单位可以向学校提出审议规范性文件的申请。提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审议稿)和对审议稿起草说明及其他上会要求的材料。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与相关单位的协商情况。

存在重大分歧或者存在不予采纳审查意见情形的,起草单位应当就在起草说明中专章就解决方案及其利弊进行分析说明,供审议会议决策参考。

法治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准备规范性文件审议材料,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请学校有关会议审议。不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审查系统报送的,还应当填写《山东大学规范性文件审议表》。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属于学校基本制度,或者具体制度中涉及学校长远发展、重大改革、广大师生医务员工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根据需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他具体制度可以由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 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对具体制度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经相关会议程序并获准通过后,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校领导签发。

学校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一般由党委常委会审议,学校的具体制度一般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具体制度的实施细则等经授权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审议。规范性文件发文通知中应当说明决策会议名称及审议时间。

规范性文件统一使用发文字号“山大规字〔XXXX〕X 号”,具体由法治工作办公室编号。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生效。除保密原因外,规范性文件签发后,起草单位应当提出发文申请,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照发文流程予以发布。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四章 解释、 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应当在文中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单位作出。解释时应当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查通过后采取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还应当报学校相关决策会议批准后作出。

章程的解释权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学校各单位、师生医务员工在学校工作中,发现章程表述不清可能影响具体工作的开展或者影响校内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书面提出章程解释申请并说明理由和观点。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经审查认为有解释必要的,应当参照章程校内制定程序,起草章程解释草案,经教职医务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请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形成章程解释文件。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有关职能部门也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 一 )上位规范或相关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 二 ) 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 三 ) 规范性文件所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 四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 五 ) 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较长时间可以长期适用的;

( 六 ) 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后,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发布新的规范性文件,并在新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原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时间。

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本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决定、发布的规定。

第五章 实施与清理

第二十三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建立规范性文件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提供信息化查询服务。各单位根据职责进行规范性文件数据信息的填写、报送及维护。

第二十四条需要向上级部门备案的,由起草单位按照要求报送。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及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起草单位应当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对于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起草单位应当及时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可以通过定期清理的方式,集中对各职能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批量向学校决策会议提交废止或者修改的审议议题。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山东大学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及备案等,依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 号 ) 及相关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开展规范性文件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维护,按照规定及时填报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相关材料信息。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未录入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的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不能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起草单位包括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职能部门,以及因职责调整,原起草部门撤销、合并或者发生职责转移的,继续承担相应职责的职能部门。

第三十条威海校区、青岛校区、齐鲁医学院等单位制定出台适用各自所辖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职能部门制定的办事指南和内部管理制度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备案查询,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各职能部门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 年 3 月 18 日中共山东大学委员会印发的《山东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试行) 》 ( 山大党字〔2020〕23 号 ) 同时废止。


附件:

1.山东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2.山东大学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表

3.山东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表

4.山东大学规范性文件审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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